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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不“新”,买方退车并获三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8-12-19 09:16: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由汽车质量问题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判令汽车销售商和生产商三倍赔偿购车款,买方退回涉案车辆。


原来,文登市民刘某花费12.5万元从威海一家专卖店买来一辆越野车,很快发现有方向跑偏、发动机底壳损伤、发动机分动箱及前后桥漏油等问题,因多次与专卖店协商未果,遂向环翠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7日,刘某与威海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单价为12.5万元,首付30%即3.8万元,余款8.7万元办了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签订后,10月12日,刘某办了车辆登记,10月17日刘某正式提车,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和保险费。

 刘某在提车之后很快发现该车问题不断,于2017年10月12日、10月22日,2018年1月1日、2月2日、3月29日,连续到汽车销售公司进行维修保养。

2018年5月11日,刘某因怀疑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将汽车销售公司和安徽某制造商起诉到环翠区法院,刘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和制造商隐瞒真实情况,出售返修车、问题车,构成欺诈。请求判令退回所购车辆、威海某汽车销售公司及制造商三倍赔偿购车款37.5万元及车辆购置税、保险费、银行贷款利息等费用。

 对于刘某的请求,威海某汽车销售公司全部否认,安徽某汽车制造商则辩称自己未参与该起汽车买卖,也没有隐瞒真实情况,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申请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涉案越野车的A柱曾进行整修。


环翠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越野车存在A柱重整情况,但是无人告知刘某,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A柱重整构成安全隐患,客观上把刘某置于潜在危险中,实质性影响了刘某的权益。


综上,作为生产商和经销商的二被告构成欺诈,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法院
责任编辑:信息中心